大商所將13個已上市品種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延后
據公告,月份大于等于上述期貨合約對應的期權合約適用修訂后的規則,合約月份小于上述期貨合約對應的期權合約適用修訂前的規則。同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最后交易日。 目前,大商所期權市場已平穩運行逾六年,期權交易客戶日益成熟,對期權的認識和運用能力不斷增強,本次規則修訂相當于將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在原規則基礎上延后7個交易日,有利于進一步發揮期權工具對近月期貨價格波動的風險管理功能。 具體來看,通過延后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一方面,使期權合約盡可能長地覆蓋標的期貨合約周期,進一步靠近標的期貨合約到期月份,更好發揮期權合約管理標的期貨合約波動性風險的功能,同時與標的期貨形成合力,為市場提供豐富的組合策略和靈活的套保方式;另一方面,增加了期權工具在近月月份的交易時長,由于交割月前月為近月期貨合約減倉的主要時間段,在此期間市場可以利用期權對標的期貨波動進行保護,最后交易日延后以后可更好滿足產業企業在臨近交割月的期權套保需求,與企業近月風險管理需求更加匹配。 同時,為給行權后的期貨持倉處理留有充裕的時間,此次延后的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盡量避免與交割月前月期貨合約的梯度限倉和提高保證金時間相重疊,以免增加交易成本。 大商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確保此次期權合約修改后市場平穩運行,目前大商所已經做好延后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的各項實施準備工作,交易、結算等業務系統已準備就緒。下一步,大商所將持續密切跟蹤期權市場運行情況,深入市場調研,做好期權合約規則優化工作,提升期貨市場功能發揮水平。 □ .張.曉.翀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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